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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艳群与郑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群,郑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81号原告黄艳群,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建林,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聪,男,1965年9月3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黄艳群诉被告郑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朱建林及被告郑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9日,被告郑聪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78000元,并承诺在年内全部还请。借款期满后,被告却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借款关系是婚外情关系。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为原告购买手机、百货商品等及支付吃饭、住宿等费用共15600元。期间也因资金困难,分几次向原告借款,但借款金额是64000元,并不是原告主张的78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在交往期间,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多次向原告借款78000元,于2013年4月9日立下《借据》,载明:“因本人郑聪需要资金周转,现向黄艳群借款现金78000元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正),期限定于今年内全部还清,立字借据。借款人:郑聪。2013年4月9日”。借款后,因被告不能偿还借款而引起纠纷。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借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借据是公民之间产生借贷关系的法律形式,也是出借人向借款人追索借款的法律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据》,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郑聪向原告借款7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郑聪偿还所欠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期满次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本案借款属无息借贷,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为原告购买手机、百货商品等及支付吃饭、住宿等费用共15600元,这与本案借贷关系无关,被告如有证据证实可另案起诉。对于被告辩称借款金额是64000元而非原告主张的78000元的问题,被告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郑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艳群偿还借款本金78000元及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观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