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缪金亚与王光高、王方祥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金亚,王光高,王方祥,王方志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民初字第00945号原告缪金亚,男,1961年4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1********,汉族,居民,住涟水县涟城镇莲花居委会张徐组***号。委托代理人王海龙,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光高,居民。被告王方祥,年龄不详,居民。被告王方志,年龄不详,居民。原告缪金亚诉被告王光高、王方祥、王方志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金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光高、王方祥、王方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金亚诉称,2011年11月起,被告王光高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一直索要未果,在债务存续期间,被告王光高为躲避债务出具情况说明将自己名下两套房屋赠予被告王方祥、王方志,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情况说明。被告王光高未作答辩。被告王方祥未作答辩。被告王方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起,被告王光高多次向原告缪金亚借款,截止2014年9月20日累计借款296500元。原告缪金亚多次向被告王光高索要未果,遂于2014年10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依法作出(2014)涟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和(2014)涟民初字第2531、2532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7月17日,被告王光高在未清偿欠原告缪金亚借款的情况下,向涟水县涟城镇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出具关于安置房产权归属的情况说明,将其位于涟水县涟城镇水岸城邦11号楼102室拆迁安置房赠予被告王方祥,将其位于涟水县涟城镇水岸城邦18号楼406室拆迁安置房赠予被告王方志。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2014)涟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2014)涟民初字第2531、2532号民事调解书为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王光高拖欠原告缪金亚借款296500元,被告王光高一直未归还借款,反而于2014年7月17日出具关于安置房产权归属的情况说明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其子王方祥、王方志,致使作为债权人的原告缪金亚权利受损,故原告缪金亚要求撤销被告王光高赠与财产的行为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王光高于2014年7月17日向涟水县涟城镇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安置房产权归属的情况说明。案件受理费5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00元,由被告王光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 判 长 张 淮人民陪审员 尹淑香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