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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明利与陶冬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利,陶冬冬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468号原告:张明利,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曼,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冬冬,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了原告张明利与被告陶冬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明利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利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利撤诉。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张明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亚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鸿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