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沈建红与宣城创玺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红,宣城创玺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787号原告:沈建红。委托代理人:沈新星,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华华,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创玺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法定代表人:应光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红诉被告宣城创玺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建红申请撤回对被告宣城创玺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建红负担。审 判 长 杨一祥审 判 员 齐军仕人民陪审员 章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