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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王化成、刘怀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52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黄朝盛。委托代理人谢科(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化成。被执行人刘怀超。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5072.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52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