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3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宏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318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26号。法定代表人黄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沁楠,该局执法员。被执行人刘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住深圳市南山区,现下落不明。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宏卫生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刘宏未能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南卫医技罚(2014)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刘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回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宏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依法予以终结。另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可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3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审 判 员 李艾嘉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彩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