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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杨某某,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某某,女,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