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杨某某,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某某,女,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翠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