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宋长征与王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征,王双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671号原告宋长征,男,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王双成,男,汉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征诉被告王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长征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征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可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炫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