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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宋长征与王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征,王双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671号原告宋长征,男,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王双成,男,汉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征诉被告王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长征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征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可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炫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