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雪与孙林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孙林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定远营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01号原告:刘雪,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栾美彬,居民。被告:孙林祥,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孙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思东,该公司职工。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定远营销部,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与被告孙林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定远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雪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刘雪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