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庄昶光、陈莺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庄昶光,陈莺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165号原告吴建军,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黄文龙,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昶光,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羌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陈莺莺,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军与被告庄昶光、陈莺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建军以其已与被告庄昶光、陈莺莺进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36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182.5元,由原告吴建军负担。审判员 蔡景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英材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