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6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宝林与许建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133号原告刘宝林,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晓震,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建强,农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91号。负责人史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门海英,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林与被告许建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宝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俊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