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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宁德市福临门家具城有限公司、李丽平、林福金、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宁德市福临门家具城有限公司,李丽平,林福金,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08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负责人刘少云。被告宁德市福临门家具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中国红市场D幢2层,组织机构代码证72655898-5。法定代表人李丽平。被告李丽平,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福金,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城花苑三号楼2-B、2-C,组织机构代码证66687345-7。法定代表人吴锦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宁德市福临门家具城有限公司、李丽平、林福金、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德市福临门家具城有限公司、李丽平、林福金、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及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冻结被告宁德市福临门家具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三、冻结被告林福金的银行账户存款80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四、冻结被告李丽平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五、查封、冻结被告林福金所有的位于金龙大厦文昌阁A幢A601号房产(宁房权证N字第2007281**号)、宁德市薛令之路10号(怡和嘉园)(宁房权证东侨字第200731**)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六、查封、冻结被告李丽平、林福金所有的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天湖东路1号宁德万达广场17幢2902、111、112号房产(房产证号:201359755-1、201359755-2、201359792-1、201359792-2、201359791-1、201359791-2)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七、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闽JE66**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八、查封、冻结被告林福金名下福安市城南街道莲池广场3号楼1层26号(房产证号:00127**)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