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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开勇与陈剑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勇,陈剑萍,张新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民初字第258号原告陈开勇,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剑萍,退休职工。第三人张新强,退休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世敏,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开勇诉被告陈剑萍、第三人张新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长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已在庭外自行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开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长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素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