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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5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爱玲与林革峰、严小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844号原告孙爱玲,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陈庭钟,福建省龙岩市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革峰,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严小菊,女,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孙爱玲与被告林革峰、严小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爱玲以欲自行与被告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为380元,由原告孙爱玲负担。代理审判员杨启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肖付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