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3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3246号原告吴某,男,汉族,1981年4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少峰、王星泽,福建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女,汉族,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吴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1月从部队退伍后到福州工作,与被告叶某成为同事,当时被告离异且育有一子。2003年5月原、被告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04年6月同居生活,2006年4月20日双方到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领取“榕鼓结字第*号”结婚证,正式成为夫妻。2007年夏天原被告回原告老家安徽补办婚礼,在这个过程中被告对原告家里环境、饮食习惯反感,此后再也没有回到原告老家。被告从来不会跟原告父母主动联系,性格很强势,全家人都要听她的,因为原告真心爱她,就一再退步,包容再包容,原告相信用自己的真诚,会打动她,改变她对原告和原告家人的态度。但最终换回的,却是被告变本加厉的专横。被告第一次怀孕是原告太年轻,不懂事,双方同意把孩子流产掉;被告第二次怀孕,被告母亲找原告说女人怀孕、分娩、养孩子、教育等,需要很大一笔费用,让原告找父母要钱,当时原告家经济很困难,父母投资失败,身上背着一大笔外债,原告没有开口向父母要钱,被告母亲带着原被告一起去附一医院把孩子做掉了,原告非常伤心,后来被告再也不愿意为原告生育孩子。2009年大年初四,原告再也无法忍受被告的所作所为,决定离家出走,要与被告离婚。在这期间,被告寻找原告,并向原告母亲认错,保证不会再乱耍脾气,对原告父母好,春节回老家过年,给原告生孩子等。但被告的保证没过一个月便荡然无存,依旧我行我素,让原告失望至极。2009年至2012年,原告进入福建国通公司工作,长期在外出差,聚少离多,在原告回来后无意间发现被告与一男子来往密切,QQ短信言谈暧昧,让原告无法接受,原告辛辛苦苦一个人在外奔波,邮寄工资养家,到头来看到这种景象。之后被告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和对方来往联系。原告看在多年的夫妻感情上,再次原谅了她。但被告春节依然拒绝回原告老家过年看望原告父母,原告母亲每年大年三十都是以泪洗面。原告爷爷去世时,原告要回家,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原告母亲受伤住院,原告也被拒绝回家探望。2013年原告唯一的弟弟结婚,被告都拒绝原告参加,让原告无法接受。在一起的这么多年,原告所有证件都是被告保管,自己拿不到退伍证、结婚证、毕业证及各种荣誉证书,让原告感觉到自已是一个没有自由的人。原告最终选择去广西发展离开这个伤心地。原告邮寄过两次离婚协议书,希望好聚好散,均没有回复,联系被告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原告于2015年4月26日到达福州与被告见面,再次商谈离婚一事,被告竟然要求原告补偿她精神损失50万元,不然绝不离婚。为这个家庭,原告付出了最黄金的10年青春,给被告一个欢乐的家庭、给被告孩子一个××完整的童年。现在原告愿意放弃福州的一切,净身出户,陪伴原告父母身边,要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却无法实现。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重新获得一个孝顺父母的机会,获得成为一个孩子父亲的权利。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叶某于2006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融洽,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在处理家庭问题上未能相互理解和沟通,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夫妻关系仍有可能得到改善。故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荔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梦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