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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毕某、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毕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01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毕某,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蔡某,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毕某、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0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毕某、蔡某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毕某、蔡某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