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建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法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伟,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0年8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5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现押湘潭市看守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向君毅担任记录。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缪志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刘建伟与其妻子等人到湘潭市某路“某某馆”打麻将。在打麻将的过程中,被告人刘建伟认为在该处隔壁桌打麻将的被害人陈某某说话声音太大,于是与其发生争吵,继而双方扭打在一起,刘建伟被致伤嘴角出血,见到自己受伤,刘建伟顺手拿起麻将桌上的玻璃茶杯砸向陈某某的头部,导致陈某某的头部受伤出血,在打斗过程中,当时在现场的刘某甲(已判决)也持玻璃茶杯等物砸了陈某某的头部,后被在场人员制止,后刘某甲搭乘刘建伟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建伟及刘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13000元,已实际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伟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乙、宋某、马某的证言,同案犯刘某甲的供述,鉴定意见及伤情照片,到案经过,常口信息,调解协议、收条及谅解材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建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刘建伟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建伟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建伟的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田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向君毅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