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恢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伟与被执行人尹燕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恢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赵伟。被执行人尹燕晓。申请执行人赵伟与被执行人尹燕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80000元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款96029.47元,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士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