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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宝安区公明镇田寮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与惠群工艺(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安区公明镇田寮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惠群工艺(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66号原告宝安区公明镇田寮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公民镇田寮村。法定代表人麦胜佳。被告惠群工艺(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田湾路7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贺丹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安区公明镇田寮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惠群工艺(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安区公明镇田寮村第一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安区公明镇田寮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安区公明镇田寮村第一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20元,减半收取115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冼晓莉代理审判员  何冰清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