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楚天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王兆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楚天建筑器材租赁站,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王兆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935号原告:沈阳市楚天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钱旭新。被告: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仁义。被告: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黄海。被告:王兆威,男。原告沈阳市楚天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王兆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友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楚天建筑器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楚天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0元,减半收取44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友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