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井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262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1990年9月21日出生。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90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尚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红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