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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金贤、白海雄、李光东与张和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贤,白海雄,李光东,张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060号申请人王金贤,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申请人白海雄,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申请人李光东,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和平,男,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王金贤、白海雄、李光东与张和平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和平应当返还申请人王金贤65000元,返还申请人白海雄65000元,返还申请人李光东55000元。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4000元由被执行人张和平承担。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和平无财产可供执行,征询申请人意见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4)子长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南学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