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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平月茶业(福建)有限公司、吴平月等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圣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平月茶业(福建)有限公司,吴平月,林库厘,蔡吓香,吴丽平,符学环,陈永德,詹水树,吴玉琴,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圣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07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代表人刘少云。被告平月茶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岩湖开发区湖景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409158-X。法定代表人吴平月。被告吴平月,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库厘,男,194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蔡吓香,女,194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吴丽平,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符学环,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陈永德,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詹水树,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吴玉琴,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南解放路1号财经大厦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0534825-0。法定代表人黄宝明。被告福安市圣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社口镇填头村培洋尾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05840495-6。法定代表人林增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平月茶业(福建)有限公司、吴平月、林库厘、蔡吓香、吴丽平、符学环、陈永德、詹水树、吴玉琴、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圣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平月茶业(福建)有限公司、吴平月、林库厘、蔡吓香、吴丽平、符学环、陈永德、詹水树、吴玉琴、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圣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安市圣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43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冻结被告陈永德的银行账户存款743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三、冻结被告吴玉琴的银行账户存款743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四、冻结被告林库厘的银行账户存款743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五、冻结被告符学环的银行账户存款743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六、冻结被告平月茶业(福建)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43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七、冻结被告吴平月的银行账户存款743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八、查封、冻结被告福安市圣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福建省福安市社口镇填头村的林权{安林证字(2014)第00001号}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九、查封、冻结被告平月茶业(福建)有限公司名下福建省柘荣县英山乡官安村的林权《柘林证字(2013)第00011号》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冻结被告吴玉琴在福安市星驰电机有限公司90%的股权的抵押、转让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一、冻结被告平月茶叶(福建)有限公司在宁德市平月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的抵押、转让登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二、查封、冻结被告平月茶业(福建)有限公司所有的闽JD71**、闽JD70**、闽JM65**、闽JH31**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十三、查封、冻结被告陈永德所有的闽JV29**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