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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姚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高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热电公司巡检工。2014年5月1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居所地候审。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思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姚某使用虚假证明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新区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19),后姚某持该卡在2013年3月至4月期间,多次消费,恶意透支,截止到2014年4月15日该卡累计透支共计人民币25087.43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0000元。经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新区支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现被告人姚某已对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新区支行进行了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为证。有被害人赵某陈述、被告人姚某供述、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为证。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区支行出具的委托手续、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手续、催收证明为证。有被告人姚某出具的还款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虚假证明骗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姚某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建辉审 判 员 魏 义审 判 员 牛红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