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高桂有与南郑县阳春镇农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有,南郑县阳春镇农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反诉被告)高桂有,男,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建东,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南郑县阳春镇农丰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吴兆全,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齐向前,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高桂有诉被告(反诉原告)南郑县阳春镇农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南郑县阳春镇农丰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系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南郑县阳春镇农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反诉。审 判 长 张 平代理审判员 闫 睿人民陪审员 叶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