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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李家根诉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根,上海市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李家根。被告上海市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漕廊公路598号。法定代表人,曹仁均。本院在审理上海市李家根诉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62号〕,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34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62号案件应与本院受理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34号案件一并作出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李家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与李家根诉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审理;二、注销李家根诉上海阳申石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62号〕。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吴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昕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