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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庞振东、陈金培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振东,陈金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振东,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庞保安,男,汉族,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系上诉人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培,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庞振东与被上诉人陈金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庞振东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庞振东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庞振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