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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6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植诈骗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01号罪犯李植,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09)思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继续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2155.46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2599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以(2010)厦刑终字第37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上诉人李植的定罪量刑,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60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正鹤、李建华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榕城监狱指派民警张文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植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植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