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华平,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4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华平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华平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