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704号原告刘某甲,女,201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刘某甲之母),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某乙(系刘某甲之父),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秦宗芬,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甲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代孝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