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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书斌与王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斌,王英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588号原告:杨书斌,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告:王英文,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斌诉被告王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书斌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