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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斌与张越寒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张越寒,沈阳荟华楼金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1277号原告:李斌。被告:张越寒。第三人:沈阳荟华楼金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78号。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与被告张越寒、第三人沈阳荟华楼金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2.5元,由原告李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