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斌与张越寒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张越寒,沈阳荟华楼金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1277号原告:李斌。被告:张越寒。第三人:沈阳荟华楼金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78号。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与被告张越寒、第三人沈阳荟华楼金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2.5元,由原告李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