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连生与韩军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生,韩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王连生。被执行人韩军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广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该案执行款13095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广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金良审判员 王俊涛审判员 张颖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芦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