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连生与韩军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生,韩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王连生。被执行人韩军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广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该案执行款13095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广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金良审判员  王俊涛审判员  张颖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芦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