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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城民初字第0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郭学与刘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刘海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凌城民初字第02660号原告:郭*,男。被告:刘海龙,男。原告郭学与被告刘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国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学诉称:2014年9月23日7时10分许,原告郭学驾驶辽N****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凌源市钢铁路凌东快捷宾馆门前路段时,驶入公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被告刘海龙驾驶的悬挂辽NG****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告刘海龙受伤,两车辆损坏之事故,事故发生后,凌源市公安局交警队认定原、被告负同等责任,原告的车辆损失修理费经鉴定为3805元,拖车费300元,存车费690元(存车23天,每天30元),共计4795元,因被告至今未赔付原告车辆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9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海龙辩称,原告诉请的损失过高,其请求的存车费没有依据,我不同意赔偿,且我的摩托车也被撞坏,至今还在交警部门存放,车辆损失约有2000元,综上,请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7时10分许,原告郭学驾驶辽N****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凌源市钢铁路凌东快捷宾馆门前路段时,驶入公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被告刘海龙驾驶的悬挂辽NG***号两轮摩托车(本车无号牌)相撞,致被告刘海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交通事故。2014年10月8日,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凌公交认字(2014)第092307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学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刘海龙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故认定郭学、刘海龙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郭学的车辆损失经凌源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11月11日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确认原告的辽N****号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3805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郭学称,要求被告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其经济损失,其诉请的拖车费找保险公司理赔。另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驾驶的摩托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郭学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被告刘海龙无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悬挂其他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交警部门认定郭学、刘海龙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此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拖车费,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称此费用要到保险公司理赔,对于原告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主张的存车费,因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此请求。另虽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但原告主张其肇事车辆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超过部分按照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比例各50%承担。被告刘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学车辆损失2000元,超过交强险部分赔偿原告车辆损失902.5元,合计人民币290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国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铁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