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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二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铜陵市铜官山区天宏办公用品经营部与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二初字第00227号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天宏办公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香格里拉城市。负责人:徐小凤,系铜陵市铜官山区天宏办公用品经营部业主。被告: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吴新春,系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系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天宏办公用品经营部与被告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天宏办公用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思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