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周淑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周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2614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吕志坚,行长。委托代理人:谭咏波,上海虹桥正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玄,上海虹桥正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周淑玲,住:广东省增城市。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周淑玲偿还所欠款及利息等费用合计85770.87元。2015年3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11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8月8日,本院以(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759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荔新十二路98号11幢803房。2015年7月9日,本院依法向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询,称:该房仍处于(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124号案件的查封状态。本院暂时无法对上述房产作进一步处理。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2015年8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2614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光辉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卫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