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一飞与刘磊、孙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07号原告:陈一飞,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刘磊,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银行职工,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孙仕红,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银行职工,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飞诉被告刘磊、孙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一飞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一飞负担。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