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什邡执字第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成会与赵晓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会,赵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482-1号申请执行人:吴成会,女,汉族,农村居民,住什邡市师古镇。被执行人:赵晓红,女,汉族,农村居民,住什邡市师古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晓红的银行存款2648.6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令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