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泽兵与岳德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兵,岳德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356号原告:陈泽兵。委托代理人:孙辉,明光市女山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德兵。原告陈泽兵诉被告岳德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由本院审判员司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泽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泽兵负担。审判员 司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