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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泽兵与岳德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兵,岳德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356号原告:陈泽兵。委托代理人:孙辉,明光市女山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德兵。原告陈泽兵诉被告岳德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由本院审判员司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泽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泽兵负担。审判员  司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