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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程某与江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江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13号原告(反诉被告):程某,女,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陈保华,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守纯,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某,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管正平,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江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江某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江某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江某撤回反诉。反诉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反诉原告江某负担。审 判 长  吴继红代理审判员  韩金辰人民陪审员  赵友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小双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