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晓艳与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延边鹏龙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艳,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延边鹏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刘晓艳,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延边鹏龙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鹤松,男,朝鲜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艳与被告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延边鹏龙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艳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红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