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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晓艳与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延边鹏龙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艳,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延边鹏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刘晓艳,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延边鹏龙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鹤松,男,朝鲜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艳与被告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延边鹏龙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艳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红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