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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申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本传与宫开萍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本传,宫开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申字第00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本传,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宫开萍,农民。再审申请人杨本传因与被申请人宫开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滁民二终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本传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凤阳县绿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申诉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有权进行转包,申请人与宫开萍形成了事实上的转承包关系并合法有效,申请人是否已全部交清公司的承包费的事实不能成为宫开萍拒绝向其交纳转承包费的抗辩理由,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宫开萍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杨本传依据2012年2月8日的“协议”主张承包费16.5万元,但该协议内容与冷某的证言及相关证据不相符,“协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申请人主张其与宫开萍之间系转承包关系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宫开萍应当支付其与姚乃平合伙期间的“承包费”(场地使用费),在转承包关系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其可以向绿能公司直接支付,当然申请人可以在与绿能公司对诉争期间2011年10月24日至2011年12月24日的承包费结算后如果宫开萍尚未支付相应费用亦可向宫开萍主张权利。故申请人杨本传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再审审查期间其也未能提供其已与绿能公司进行结算等新证据,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杨本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本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爱军审 判 员  姜维安代理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