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明辉与范胜国、罗长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辉,范胜国,罗长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742号原告王明辉。委托代理人王阳。被告范胜国。被告罗长升。原告王明辉与被告范胜国、罗长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请求两被告赔偿他施工受伤所致医药费、后期治疗费、康复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66773.25元。被告范胜国答辩要点:王明辉系他找来一起做事的,发生事故系王明辉自身责任,他也没有能力对王明辉进行赔偿。被告罗长升答辩要点:他和范胜国口头约定承揽建房,如果发生安全右故由范胜国全权赔偿,他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4月19日,罗长升与范胜国口头约定,由范胜国将罗长升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县双江镇双江村梯公楼组的一座牛栏房改建成一幢平房,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由罗长升提供建房材料,范胜国安排人进场施工,施工的工具材料由范胜国负责准备,房屋建成后双方按2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施工时范胜国需保证安全。双方约定于农历2014年三月初十动工,后范胜国找来同组村民王明辉担任筑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按天计算工资,由范胜国对王明辉的工时记帐并于年底支付报酬。2014年5月30日下午3时许,王明辉在施工时,不慎从范胜国搭建的脚手架上摔落受伤,被送到浏阳市骨伤科医院抢救,并于当天转院至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治疗,共计住院治疗28天,花去治疗费215469.25元,其中有77655.59元由合作医疗报销。2014年7月14日,经长沙县双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范胜国先行支付王明辉16000元,由罗长升先行支付王明辉1000元。范胜国另行支付了王明辉救护车费用1000元。另范胜国和罗长升在建房前购买了一份安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了王明辉55000元。2014年12月2日,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明辉因本次事故致颈椎骨折、脊髓损伤、四肢瘫痪,其伤情构成1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用需20000元,康复费用约100000元,休息治疗期限12个月,属于长期护理依赖,长期需要1-2人护理。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明辉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被告范胜国和被告罗长升口头约定,由范胜国准备施工材料并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罗长升搭建房屋,被告罗长升支付价款,双方形成承揽法律关系,罗长升系定作人,范胜国系承揽人。原告王明辉由范胜国叫来从事筑匠工作,所提供的劳动是范胜国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王明辉在工作中属服从范胜国的支配和控制,故王明辉和范胜国构成雇佣法律关系,王明辉系雇员,范胜国系雇主。现王明辉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由雇主范胜国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二、罗长升委托范胜国承建房屋为单层农村建房,不需要承建人具有特殊资质,本案中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罗长升在对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过错,但罗长升在罗长升在庭审时表示其支付的1000元系出于人道主义垫付,不需要王明辉返还,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三、王明辉在脚手架上工作时未注意安全,导致摔落受伤。自身亦缺乏安全防患意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的伤害也存在过错,王明辉在庭审时表示愿意自行承担40%的责任,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王明辉承担40%的民事责任,范胜国承担60%的民事责任。王明辉因本次事故受伤的损失应依法计算,分别为:一、医药费215469.25元;二、后续治疗费20000元;三、康复费100000元;四、伤残赔偿金167440元(王明辉系农村人口,为8372元/年×20年×100%);五、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100元/天×28天);六、护理费、王明辉的伤情经鉴定为长期护理依赖,其主张35623元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七、误工费,参照上年度农、林、牧、渔标准,为23441元;八、司法鉴定费,依票据为2000元。上述八项合计566773.25元,扣去王明辉在合作医疗处报销的77655.59元及保险公司赔偿的55000元,余款434117.66元由范胜国负责赔偿260470.6元(434117.66×60%),由王明辉自行承担173647.06元。范胜国已经支付的16000元治疗费及1000元救护车费用,可在其应付费用中予以抵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范胜国于本判决生效十天后支付原告王明辉243470.6元;二、驳回原告王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范胜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金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 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2]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住宿费、、必要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