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陈民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双鱼与刘小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鱼,刘小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045号原告刘双鱼,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余俭成,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平,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刘鹏辉,男,汉族,村民。系被告刘小平之侄。原告刘双鱼与被告刘小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双鱼及委托代理人余俭成,被告刘小平及委托代理人刘鹏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双鱼诉称,原告系第五小组组长、村委会委员、选举大会工作人员。2015年4月19日,原、被告所在村委会举行村主任选举大会时,被告刘小平为候选人拉选票,指使其侄子刘鹏辉在第五小组选举现场干扰投票。原告上前制止刘鹏辉时,被告不服便殴打原告,当场将原告打倒。后120车将原告送往宝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9010元。原告刘双鱼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报案材料1份。以证明原告向派出所报案情况。2、宝鸡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4张、诊断证明1份、住院票据1张、门诊票据4张、交通费票据10张。以证明原告的病情及治疗情况。被告刘小平辩称,原、被告系堂兄弟关系。选举大会上,我侄子刘鹏辉没有干扰选举。因为投票,原告与刘鹏辉发生争执。后与我也发生争执。期间,原告持木凳打刘鹏辉时,被挡住,原告抽回木凳时,被选举现场临时搭建的钢管摔倒。报警后,派出所出警处理。原告2013年做过结肠癌手术,未愈。我没有打原告,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小平提供了以下证据:1、贾村派出所关于袁明怀、袁会林、袁天生、刘鹏辉询问笔录4份。以证明被告未打原告。2、证人袁明怀庭审证言。以证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属实。经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刘双鱼提供的宝鸡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票据、门诊票据,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予以认定。原告自书的报案材料,被告对内容有异议。该证据无其它证据印证,不予认定。交通费票据,被告有异议。结合实际,部分予以认定。被告刘小平提供的贾村派出所关于袁明怀、袁会林、袁天生、刘鹏辉询问笔录,证人袁明怀庭审证言,原告对部分内容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有效,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双鱼与被告刘小平系堂兄弟。2015年4月19日中午,原、被告所属的贾村镇东坡村召开村委会换届选举大会。投票中,原告与被告的侄子刘鹏辉发生争执。后被告参与,并与原告发生撕扯,原告手持木凳击打对方,被挡回。后原告倒地。贾村派出所曾出警处理。2015年4月19日到5月5日,原告刘双鱼在宝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腹部闭合性损伤;2、结肠癌术后。庭审中,经协商,被告同意以13000元计算原告的损失总额,原告无异议。本院认为:村委会换届选举是极其严肃的活动。原告刘双鱼作为村、组干部和选举大会工作人员,在选举现场,与村民发生冲突,言行失当,处理争执的方法不妥。原告本身患病,做过手术,其行为与其健康无益,应当吸取教训。综上,原告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被告刘小平作为原告的堂兄弟,不遵守选举大会纪律,参与到原告与他人的争执中,实属不该,应当予以批评指正。故被告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关于本案事实,原、被告发生撕扯,原告手持木凳击打被告,双方无异议,予以确认。原告诉称,被告在其腹部击打两拳,但无证据证明,被告也不认可,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的病情与被告的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庭审中,双方同意以13000元计算,未超出法定范围,予以确认。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双鱼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13000元的50%,即6500元。二、驳回原告刘双鱼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原、被告各负担13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若海人民陪审员  王燕丽人民陪审员  胥林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