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4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亿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亿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200号原告杭州亿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968409-4,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求是村。法定代表人汤国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向皖、余耘,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建华,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亿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亿川物���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建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亿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亿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