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喇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xx诉被告石家庄x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省xx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喇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胡xx。被告石家庄x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被告河北省xx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石家庄x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省xx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免收。审判长 朱鹏翼审判员 徐晓华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