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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李某安与梁某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安,梁大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119号原告:李龙安,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高闪,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大朋,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梁亚军,(系被告梁大朋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安诉被告梁大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李龙安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守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