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垫法民初字第04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005号原告黄某某,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汤某某,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先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