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4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005号原告黄某某,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汤某某,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先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