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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铭与熊立发,荣萍,李同和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铭,熊立发,荣萍,李同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王铭。被执行人熊立发。被执行人荣萍。被执行人李同和。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熊立发、荣萍、李同和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   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强(兼)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