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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闵强和何清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闵强,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18日。被执行人何清元,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4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闵强借款本金240000.00元、利息62400.00元、案件受理费554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549.00元的义务,共计3145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67645.80元。经查,被执行人何清元名下有位于高县文江镇城南街(权属证明号:W00017875)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清元所有的位于高县文江镇城南街(权属证明号:W00017875)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铭 来自: